Without CoralQQ
今日各大媒体(cnBeta, eNet)都转载了 CoralQQ 被判侵权的判决书。
虽然现在已经基本不用 QQ,要用也都是 Linux 下的 LumaQQ,但是还是记得当时在腾讯的官方 QQ 越做越庞大,广告越来越多的时候,遇见了 CoralQQ,真是眼前一亮啊,轻量,没有广告,还能显示 IP,多爽啊,干嘛不用?虽然现在 CoralQQ 也被指责插入了它自己的广告,并且安装时会附带了其他的软件,不过不可否认 CoralQQ 还是造福了一大群人。说起来当时高考时差点填了 Coral 工作室所在的北京理工大学作为第一志愿,呵呵。
现在腾讯认识到类似 CoralQQ 这样的修改版 QQ 已经对它的广告和其他业务造成了影响,因此开始着手对付它们了,首当其冲的就是影响最大的 CoralQQ。CoralQQ 和腾讯的这个官司应该已经持续一段时间了,CoralQQ 的最新版本还是去年 10 月份的,其官方下载页面也没有了 CoralQQ 完整版本的下载,只有增强包了。
也许不久以后,CoralQQ 网站也会被迫关闭?赶紧做个截图留念:
附判决书原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海民初字第25301号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寿福,男,汉族,1980年10月4日出生,北京理工大学计算中心教师,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教工2。
委托代理人米传猛,男,回族,1980年1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东三环中路55号富力双子座B座901室。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诉被告陈寿福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琦、罗轶,被告陈寿福及委托代理人米传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腾讯公司诉称:腾讯QQ2006Beta2是原告在原腾讯QQ2004Beta基础上进行研发后于2006年5月推出的计算机软件。原告依法对QQ2006Beta2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原告按照中国法律规定依法许可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腾讯)使用及运营腾讯QQ2006Beta2。深圳腾讯通过www.qq.com(腾讯网)向网络用户提供腾讯QQ2006Beta2下载及使用服务。
原告发现,被告通过其“珊瑚虫工作室”网站(www.soff.net,www.coralqq.com)向网络用户提供名为“腾讯QQ2006珊瑚虫版”的软件下载。通过下载、安装和运行“腾讯QQ2006珊瑚虫版”,原告发现“腾讯QQ2006珊瑚虫版”实际属于对原告腾讯QQ2006Beta2进行复制和篡改而成。
另外,被告还在其“珊瑚虫工作室”网站上复制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权的QQ堂酷比等形象并向网络用户提供下载,也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早在2003年1月12日,被告就已经就其原先修改腾讯QQ的行为向腾讯公司保证不再篡改腾讯公司QQ软件,保证关闭其网站上关于QQ软件修改版本的下载服务。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陈寿福辩称:第一,原告不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原告未证明其有著作权; 第二,本案被告并未实施侵权行为,被告不适格, 我方与珊瑚虫工作室无关联性, 也与珊瑚版软件无关。因此我方也不存在侵权行为,并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经审理查明:
一、根据2005SR0683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腾讯简体QQ2004Beta软件[简称:简体QQ2004]V1.0,首次发表日期为2004年7月19日,权利人为腾讯公司,登记时间为2005年6月30日。
根据2006SR13313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腾讯QQ2006软件V1.0,首次发表日期为2006年3月14日,权利人为腾讯公司,登记时间为2006年9月26日。
二、根据2005-F-03890号著作权登记证书,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由王玥、王立于2005年6月1日创作完成,于2005年6月25日在深圳首次发表的作品《游戏软件(QQ堂)酷比系列》以职务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
根据2005-F-03985号著作权登记证书,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由王玥于2005年5月31日创作完成,并于2005年6月1日在深圳首次发表的作品《游戏软件
酷比表情系列》以职务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 三、根据(2006)海证民字第7386号公证书及京ICP备05005058号备案记录,www.soff.net网站备案的ICP单位是陈寿福。根据 soff.net域名信息查询记录及(2006)海证民字第7387号公证书,陈寿福是soff.net域名的持有人。
四、陈寿福在2003年1月12日所作的保证书中承认“自从2000年以来,一直使用着QQ。后来在网上发现了去掉广告并且能够提示好友IP的QQ版本, 于是我便下载并使用。出于浓厚的学习兴趣,我对网上流行的版本加以修改,完善部分功能,并做成了自己的版本……我便把自己作的版本放到了个人主页上提供下载。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有的站点也提供了该版本的下载服务。我主动于2002年11月在自己的网站上发表了声明,并从主页上删除了QQ修改版本。在这里本人做出保证,继续关闭本人网站上关于QQ软件该修改版本的下载服务,删除与该修改软件版本有关内容,并停止传播,今后保证不再对腾讯QQ软件作出任何修改。”
五、“珊瑚虫工作室”的在线地址为www.soff.net,该网站上腾讯QQ2006珊瑚虫版”的《授权协议》包含如下内容:“北京理工大学珊瑚虫工作室(Coral Studio)出品,cygwin、soff、Quaful联合制作…… 本程序基于腾讯QQ2006Beta2制作而成,除了具有QQ基本功能外,集成了网上最新流行的珊瑚虫增强包,可以显示好友的IP地址以及地理位置,另外去掉了烦人的广告,使界面更加清爽,也可以选择安装MSN风格的提示音,外挂还提供了丰富的定制功能。本程序为集成安装版,无须原版QQ,装完即可使用,还可以自由选择运行珊瑚虫版或者原版,安装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组建…… 腾讯QQ版权归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所有,本版本仅为方便用户使用之辅助工具,没有任何侵权意图。”
在“腾讯QQ2006珊瑚虫版”安装完成后,出现以下情况:
(1)除安装了珊瑚虫版腾讯QQ外,用户电脑中同时还默认安装了360安全卫士、Zcom娱乐、珊瑚虫手机铃声下载、珊瑚虫在线查询IP数据等程序或者网页。
(2)用户IE主页面默认为珊瑚虫上网导航(www.shc.265.com),IE窗口安装了珊瑚虫搜索工具栏。
(3)如用户实际运行珊瑚虫版QQ,QQ操作界面中安装有“珊瑚虫QQ迷你站”栏目。如顺序点击QQ操作界面中“菜单”、“帮助”及“关于”,所显示界面中软件版本信息为“QQ2006BetaSP1v06.0.102.310珊瑚虫增强包v4.5.1正式版”,该界面中还直接为 www.coralqq.com“珊瑚虫工作室”网站主页建立了链接。
六、“珊瑚虫工作室”网站上亦复制了QQ堂酷比等形象并向网络用户提供下载。
上述事实,有二原告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公证书、保证书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腾讯公司作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限制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此作品,陈寿福未经许可在其网站“珊瑚虫工作室”中设置涉案作品的下载服务行为显属侵权,故陈寿福应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其辩称否认侵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腾迅公司诉称陈寿福在“珊瑚虫工作室”上设置外挂程序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证据不足,对此本院亦不予采信;腾迅公司要求陈寿福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亦证据不足,对此本院将依陈寿福的侵权程度依法确定赔偿数额,不再全部支持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陈寿福停止在“珊瑚虫工作室”网站上使用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涉案作品;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陈寿福在“珊瑚虫工作室”网站上刊登声明向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公开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陈寿福向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十万元。
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一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陈寿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与一审同额),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东涛
人民陪审员 郜 远
人民陪审员 关铁良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世贤